规章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31 14:05:00    点击:   发布人: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证工作和业务用车,提高使用率、降低成本、确保车辆安全和行车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所有的车辆及全体公务用车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公车的管理、调配、维修、保养、保险缴纳、ETC 办理及车辆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设专人对学院车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状况、车辆的维修保养、行车里程数、油料消耗、清洁卫生、车辆外借、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等,填写书面检查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申请公务用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市范围以内用车的,用车人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流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车辆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二)本市范围以外用车的,用车人提前一天提交“用车申请流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进行车辆调配,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三)如遇特殊情况须更改用车申请的,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在用车前两小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视车辆使用情况而定。

(四)多人到同一区域办事,原则上合并派车。

(五)系部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因公出差,往返机场或高铁、火车站的,须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予接送。

第六条 派遣公务用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院公有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二)院领导不配备专职司机,院领导出行由办公室安排车辆保障。

(三)学院公有车辆主要保障教学、招生、业务交流、学生用车等工作,严禁公车私用。

(四)唐山范围以内车辆派遣由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唐山范围以外的车辆派遣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车辆管理员根据各部门用车申请流程按照事情轻重缓急、先后顺序和车辆使用状况,合理调派车辆,并及时告知用车部门调派的车型、车号、驾驶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若遇到车辆紧张,无车可派时,应提前告之用车部门;在无专职驾驶员的情况下,申请用车部门负责人可调派本部门持有相对应车型的驾驶执照人员担任兼职驾驶员。

第八条 学院车辆一律实行“出车领钥匙、归车交钥匙”制度;所有车辆应严格履行派车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九条 唐山区域之内外出办理公务的车辆必须当天返回,并将所使用车辆交回车辆管理员处。

第十条 学院车辆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卡在学院指定地点购买。每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统计每辆公用车辆用油数量及使用情况。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与加油站联系,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结帐,如发现存在给外单位提供燃油、给私家车加油、用油卡购买非油产品的情况,每发现一次按涉及金额的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后辞退处理。若加油卡无法正常使用,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就近加油并做好统计,费用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学院车辆按照车辆保修及保养手册执行各种检修保养,并按照预算执行,超过审批预算的不予报销。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按规定提报“车辆维修(保养)申请流程”,由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在维修单据上签字,并写明维修的部位和更换的部件。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用车的情况下,可酌情考虑合作单位或友好单位用车申请,但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并完成《车辆借用审批单》用车手续。

(一)合作单位或友好单位借用车,由经办部门完成用车申请手续后方可使用,借车单位还应与学院签订《车辆借用协议书》。

(二)合作单位或友好单位借用车辆,借车期间发生违章、事故、损毁、失窃等,其损失由借用单位承担。

(三)双方交车时,应对车辆外观、清洁、是否有违章等方面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章 私车公用

第十三条 因紧急事务需要自驾车办公事的,属学院临时性租车,原则上按照出车里程和车辆排量进行补贴【排量在 2.0 以下的每公里 1.0 元;排量在 2.0 以上的(含 2.0)每公里 1.4 元;排量在 3.0 以上的(含 3.0)每公里 1.8 元】,过路费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 私车公用人员需提前填写车辆使用(外借)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车辆管理员备案后方可用车,费用按规定自行报销。唐山范围以外的公事,原则上不允许私车公用。

第四章 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

(一)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按保险公司条款赔付,违章纪录罚款由车辆驾驶人承担。如无相关责任,应积极配合学院处理好交通事故,维修好车辆,并做好事故损失的追缴工作。

(二)酒后、无照驾车造成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学院根据车辆受损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罚的额度为维修厂评估该车修理费用的 5%-10%。醉酒驾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除承担全部责任外,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公车外借或公车私用必须经过审批。未经过审批的将给予车辆管理人员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由车辆管理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付款归学院所有。如影响学院正常用车的,按事故车型的市场租赁价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有审批单的,按正常事故处理。

(四)遇到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车辆驾驶员应谨慎驾驶或少出车,因公出车且因恶劣天气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积极配合交警、保险公司,尽快解决事故、维修车辆,尽早使车辆投入正常使用。如遇极端天气,禁止出车。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职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同时应遵守本学院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根据审批后的用车申请单出车,并按规定填好出车单,出车完毕后及时记录出车时间、行驶里程,并在月底将当月行驶里程总数及出车记录表上报车辆管理员。

(三)爱惜学院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爱护车内装备,及时检查维修,保持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四)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五)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违章停车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六)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如因证照不全被交管部门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七)按时完成学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十七条 兼职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如无专职驾驶员满足各部门日常用车需求时,由申请用车部门负责人调派本部门持有相对应车型的驾驶执照人员担任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必须签署公务车安全驾驶承诺书。

(二)兼职驾驶员必须执证上岗,具有对应车型的驾驶执照,且应拥有至少两年以上对应车型实际驾驶经验。

(三)兼职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使用车辆时应准确记录行驶里程、行驶时间,待车辆使用完毕并将油箱加满油后,到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与车辆管理人员一同检查、交接车辆。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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