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13:50:00 点击: 发布人: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运行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学院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院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和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党政部门和教学单位。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学院印章按学院和学院所属本门分为两类。
1.一类印章:指涉及学院重要权利义务的印章,包括钢印、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
2.二类印章:指部门章,即刻有学院部门名称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取和保管
第五条 一类印章刻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院长审批同意后安排刻制。二类印章刻制由院属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同意后安排刻制。
第六条 一类印章中的钢印、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章、法人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二类印章由各部门
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类印章管理部门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将印章转给他人代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 印章持有情况是教职工工作变动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教职工持有学院印章的,必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工作变动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九条 一类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学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
第十条 使用一类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申请单》,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般事务性用章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涉及合同等重大事项的由院长审批。二类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用印申请单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加盖印章后的文件复印存档、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一类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学院,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学院印章/证照借用申请单》,经院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监管和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将印章交回,并作好移交记录。印章携带外出原则上当日借当日还。
第五章 印章的销毁
第十三条 一类印章的销毁,由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说明销毁原因,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因人为原因造成印章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5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二类印章的销毁,由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说明销毁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销毁。因人为原因造成印章损坏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50-5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