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13:48:00 点击: 发布人: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公务接待水平,树立学院良好外在形象,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接待内容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接待工作是指学院及所属各党政部门和教学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包含会务、交通、餐饮、住宿、礼品等服务保障类工作。
第三章 接待范围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作、校外单位来访的情况;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对外办理业务需要接待的情况;
第五条 其他需要进行接待的情况。
第四章 接待原则
第六条 统筹管理:学院各级各类接待工作归口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对等对口:学院各级各类接待工作坚持对等对口接待原则。
第八条 事前审批:学院各级各类接待工作,均须事前审批,未经审批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第九条 勤俭节约:学院各级各类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条 定点接待:学院各级各类接待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校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院外进行的,须经院长同意。
第五章 接待等级及用餐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接待:
用餐标准不超过200元/餐/人。
第十二条 二级接待:
用餐标准不超过100元/餐/人。
第十三条 三级接待:
用餐标准不超过80元/餐/人。
第十四条 普通接待:
1.用餐标准不超过50元/餐/人。
2.陪餐人数与来宾人数比例不超过1:2,特殊情况由参与接待的院领导确定陪餐人数。
第六章 接待程序
第十五条 对口业务接待工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经办人填写《接待申请单》(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院领导逐级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院领导批示安排接待工作,经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接待任务结束后由办公室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院领导特别指定人员承办的接待工作,由指定人员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后具体组织实施,接待任务结束后由办公室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院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待任务结束后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走事前审批程序的接待任务,可由分管院领导直接通知办公室安排接待,接待任务结束后再由经办部门补办手续。
第七章 接待要求
第十九条 重要接待任务,由办公室负责拟定接待方案。部门接待重要来宾,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出面接待。
第二十条 对口业务部门接待期间需要考察(参观)的,由业务部门报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谈吐文雅、举止大方、着装得体、热情周到,通过接待任务更好地展示学院良好外在形象及个人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接待信息,接待期间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