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31 13:37:00    点击:   发布人: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议事效率,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部署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研究拟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除寒暑假外,院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需要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时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2.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提出学院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交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4.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人才引进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5.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6.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7.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8.组织开展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9.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研究决定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1.研究决定和部署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提交院长确定。

第八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有关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院长办公会提交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外,每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须提前1-2天送交到与会人员手中,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  凡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全面汇报,分管院领导就有关议题作简要说明,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列席人员作补充说明,与会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决议,由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与会人员。院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人无权改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问题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十八条  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过程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或泄露。涉密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落实督办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予以落实。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应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  在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重要事项必须经下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院长办公会记录和纪要的材料要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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