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1-10-27 00:00: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由于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事故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章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较轻影响和损害后果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教学材料(含各种按规定上交的教学材料、教材征订表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录入学生成绩的;
2.任课教师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停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含)至10分钟(不含)的;实验员未做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使课程延误5分钟(含)至10分钟(不含)的;
3.经检查,任课教师上课无教学材料(课时方案、讲稿)进入课堂执教的;
4.任课教师不按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教学日历(实践教学安排)规定的内容、进度上课,无正当理由在教学过程中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等,授课进度提前或迟后在一周(不含)以上的;
5.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忽视课堂管理,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
6.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的;
7.任课教师上课(或监考)时手机鸣响、接听、复电,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8.任课教师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引起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9.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或作业批改不认真的;
10.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的;
11.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改变授课时间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的;
12.任课教师违反教学有关规定,脱离学生实际命题,使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平时成绩与课程考核成绩出现明显偏差的;
13.任课教师不按课程标准命题,试题偏易或题量偏少致使在考试时出现30分钟内半数及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的;
14.监考迟到5分钟(含)至10分钟(不含)的、监考期间擅离岗位、考场内接打电话、擅自找人代为监考或考前监考教师清场不认真、核验学生证件不认真、安排学生座位不合理、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的;
15.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监考教师守则和考试规定,违反考试有关程序的;
16.考场记录单填写明显错误的;
17.教师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中,出现2处(含)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的;
1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未经教务处审批,私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的;
2.任课教师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停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超过10分钟(含)的,或实验员未做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使课程延误超过10分钟(含)的;
3.任课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教学标准,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等现象,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4.任课教师一学期内擅自调课、改变授课时间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2次以上(含)的;
5.任课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的;
6.在教学活动中因任课教师擅离岗位或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指导失误,对有害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7.毕业设计(报告)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导致学生毕业设计(报告)质量低劣或出现严重抄袭、剽窃现象等情况的;
8.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提交期末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或提供的两套试卷重复程度在20%以上的;
9.任课教师出题不认真,考试试卷出现明显错误,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致使延误学生进行正常考试的;
10.考试期间监考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含)以上的;监考教师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放纵学生舞弊,对学生违纪现象隐瞒不报的;
1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中,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弄虚作假,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的;
1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回试卷时丢失试卷;阅卷中教师丢失试卷;丢失尚未登记入册的考试成绩记录的;(均含他人找回);
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的师德禁行行为的;
2.教学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中,散布有损学院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3.任课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4.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擅自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5.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负刑事责任人除外)的;
6.任课教师考前有意泄露试题,导致考前试题大面积泄密,必须重新组织考试的;
7.监考人员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的;
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人事副院长任副主任,人事、教务、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督导代表组成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人、发现人和知情人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主动向责任人所属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应立即向教务处或学院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形成书面材料,向教务处报告。
2.由责任人所属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1),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3.由教务处对教学事故情况和所属部门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事故等级。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1.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由人事处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附件2),报主管人事副院长审核,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人事处实施。
2.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人事处发出《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通过教学单位通知到责任人本人。
(2)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0%,取消个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优资格。
(3)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交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将另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要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系(部)、处室当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述: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提出最后确认意见,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任课教师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停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上课期间离岗迟到5分钟(不含)以内的;
2.实验员未做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使课程延误5分钟(不含)以内;
3.考试期间,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不含)以内的;
4.监考教师不认真监考,由巡考人员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现象,而场内监考教师未发现的,给予监考教师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该场次监考费。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院、教务处、相关教学单位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同时《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试行)》废止。
附件:
1. 教学事故认定表
2. 教学事故处理单
3. 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021年5月15日
附件1
教学事故认定表
任课教师 | 授课名称 | 所属单位 | |||
学生系别 | 授课班级 | 时间 | |||
事故摘要 | |||||
事故等级 | |||||
适用条文 | |||||
教学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