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4 09:53: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教育与指导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结合的原则,按照“自愿、业余、多样、收益”的方针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应按照健康、合法的要求,立足学院,积极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助管岗位、行政管理岗位、服务岗位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能够发挥专业学习特长和能力特长的技术服务及劳务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各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统一协调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审定、人员安排、劳动报酬审核等工作。
       3.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系职责:
       1.各系负责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储备详细的学生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经济状况、学习成绩、身体状况、特长、工作志向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端正、无不良生活习惯。
       2.根据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在本系范围内推荐合适人选。
       3.做好本系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及安全指导工作。
       第七条 用人部门职责:
       1.各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合理设岗,并说明岗位工作内容,并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之后向人事处申报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用人申请。
       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考核培训和日常管理;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单位(如图书馆、机房、实验室等),在学生上岗之前要进行技能培训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
       3.按本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我校在籍有工作需求、乐于提升自己能力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我院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表格(见附件1),由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署参考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条 审批通过者,由用人部门统一进行培训,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上岗后由各用人部门负责考核。按照工作性质填写《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签到表》(附件2)、《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补助统计表》(附件3-4)。规定每月进行考核并填写《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附件5)。
       第十二条 家庭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者应予优先安排。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部门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以勤工助学名义或其它助学名义招录学生参加各种经营性活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生工作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仅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0元。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要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凡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习成绩在勤工助学工作期间有大幅度退步或成绩不合格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在岗学生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或转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擅自终止协议,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八条 已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工作,须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另行安排人选。学生在岗期间一律采取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实行淘汰制。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补助金的发放:
       1.通过学生工作处登记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学院发放的补助金。
       2.各用人部门在每月初将勤工助学在岗人员花名册及考勤情况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参照有关劳动报酬标准进行核定,并执行财务审批程序。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账户发放学生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一种自立行为,用人部门应尊重在岗学生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应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律,遵守用人部门纪律,保证工作质量,禁止从事传销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加强与学生工作处的联系,及时总结的经验。在本规定实施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由院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附件2.《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考勤签到表》
       附件3.《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补助统计表》(长期)
       附件4.《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补助统计表》(短期)
       附件5.《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附件6.《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