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4 09:34: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财函〔2019〕105号、冀教财〔2017〕10号相关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学院专科学生总人数确定,学院根据各系符合申报条件学生数,按照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主任为成员,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行政秘书、学管秘书及各班辅导员、系团总支负责人、学生会主席等为成员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截止到评审奖学金时未受过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个人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学习能力等综合测评成绩特别突出;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专业位于前10%且在评选范围内前二名,没有不及格科目;评选上一年度获得过省、市、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九条 评审细则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学习能力占70分;综合素质占30分;另有其他加分奖励占20分,如有符合可另加分。(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到专业前10%者,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有突出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院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系级评选。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所在系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系在其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各系同时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学生个人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3、评委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审查各系上报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系级上报材料进行审议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五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4、学院审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经学院审批通过后,确定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国家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学生处、财务处部门对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或追回所发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赋分标准
       附件2: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赋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