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19 14:58: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11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与辅导,提高大学生心理调节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培养的规律,遵循心理学的科学规律,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
       2.坚持学习国内外先进知识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本土实际相结合,学习、探索与创新
相结合;
       3.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2.掌握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5.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积极预防和干预心理危机事件。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处长、各系部主任、专职心理教师及全体辅导员。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系部、班级和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小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骨干相互联动、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指定学生宿舍寝室长为心理骨干,负责向宿舍同学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宿舍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定期将本宿舍同学心理健康状况向辅导员汇报。
       第七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1)建立健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四级工作网络;(2)开展新生心理普测,建立全院学生心理档案;(3)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及个体咨询;(4)面向全体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5)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工作。
       第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心理咨询流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等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抓好辅导员和学生健康教育骨干两支队伍,双方通力配合形成高效的工作网络。
       第十条 加强各宿舍长学生骨干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通过集体授课、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知识水平,使学生骨干对学生中的心理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 做好选送辅导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工作。支持和选送辅导员参与国家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适时安排辅导员接受心理健康工作的专业培训,支持辅导员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参与意识,加强专业教师、管理干部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增强教职工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
       第十五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心理健康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进行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
第五章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十八条 各系部围绕培育“阳光心态”的宗旨,结合学院学生特点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章 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方案,帮其解决心理问题、优化心理素质;发挥朋辈辅导功能,提升学生自助互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 每个学期通过宣传栏公示、广播、公众号、微博、微信、网页等多种途径向全校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心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公众号,提供电话及网络咨询预约和咨询服务;各系部班级辅导员要及时了解信息并向全体学生开展相关信息介绍,保障学生获得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信息途径畅通。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制订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四级网络”的作用,明确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逐步加强学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积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1.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指导、协调并组织各系部开展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结果中有问题的学生,进行重点心理辅导与跟踪管理,并将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
       2.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在各系部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给予专业指导;
       3.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配合各系部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重大恶性危机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对全校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工作要做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1.对所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的整体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及时联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领取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对学生心理危机状况有动态了解;
       2.出现心理危机情况时应立即向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在领导和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3.及时选拔、调整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信息员,协助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发现危机事件及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取得联系、配合处理问题。
第八章 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投入,学院每年划拨专项经费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常用心理测量工具和心理健康类书籍、影像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同时大力支持人员业务培训、外出学习交流、讲座咨询活动、科学研究和建立心理健康档案等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