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8 13:54: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床位者,需经宿管中心批准,到宿管员室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功能区划改变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四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学校有权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交换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宿管员室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延长学制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七条 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秩序,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将自行车、电瓶车带入寝室。

第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游行,不得观看、下载、传播非法信息等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攻击、入侵、窃密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公寓。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外出随手关好寝室门窗,抵制上门推销,提高网络转账等防骗意识,自觉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翻越公寓围墙、栏杆;不得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不得饲养猫狗兔鼠蛇等宠物;不得携带危险刀具、易燃、易爆、各种有毒危险物品或其他违规物品进入公寓;不得有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不得在寝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未带断电保护按钮的电源延长线(接线板);电动自行车须按规定在公寓设置的充电桩上充电;人员离开寝室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延长线(接线板)的电源开关,不得将手机、电脑、空调、电风扇、排气扇等电器的电源线或充电器处于运作状态。公寓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告公寓维修部门。

第十四条 不得在寝室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烘鞋器、取暖器、电磁炉、紫砂锅、豆浆机、咖啡机、直板夹、卷发棒、电炉、电火锅、微波炉、煮蛋器、加湿器等违规电器和禁用的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章物品由片区公寓管理办公室予以代管,放假后违章物品返还学生并要求带回家。

第十六条 不得在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十七条 各寝室自觉做好寝室日常内务卫生工作,宿舍长负责安排和督促值日工作,寝室成员有义务保持自己物品的整齐和卫生。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评优评奖、组织发展挂钩。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