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18 16:08:00    点击: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9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学习的学历、非学历来华留学生。

三、留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留学生的违纪处分,本着“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进行。

五、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历留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三种:

1、严重警告;

2、留校察看;

3、开除或退学处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较好者;

3、配合学院或国家司法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者:

2、违纪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拒不悔改者;

3、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6、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者;

7、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8、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者;

9、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节。

八、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

九、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文化生活习俗,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以及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华传单,通过网络、手机短信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华言论,传播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4、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十、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视其行为的情节或后果等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十一、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外,根据行为人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处分;

2、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3、其他参与者(以劝架或其它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处分。

4、酗酒闹事、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开除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6、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与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7、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纠集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闹事者,给予开除处分。

8、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处分。

9、具备下列情节之一者,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伤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

(2)闯入他人所在宿舍、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恫吓或打人的。

(3)勾结校外人员进校威胁、恫吓或打人的。

(4)打人后逃避调查、拒不承认的。

(5)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

十二、违反学院关于留学生宿舍(公寓)的有关规定,扰乱留学生宿舍(公寓)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扰乱宿舍(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公寓)留宿校外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在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自外出或者晚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在夜间通过攀爬窗栏等方式从楼上私自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聚众饮酒者,给予组织者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三、破坏环境卫生,打扰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违反学院安全规章制度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教室、食堂、图书馆、会场、体育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在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升温加热设备者,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5、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酿成火灾事故者,给予开除处分;

6、在校内违章骑车、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7、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楼间长廊、湖边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8、在校期间,到非游泳区游泳者,视情节严重,给与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考试舞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业,给予退学处理。

十六、不按学院规定请假,擅自离校5日以内(含5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5日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连续达两周者,视为放弃学业,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处分期限、权限与程序

十七、学生违纪处分两个等级的期限为:严重警告,六个月;留校察看,最长为一年。

十八、受到违纪处分的留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报国际教育系留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要报国际教育系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者,可延长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期满,如学院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十九、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享有参加各种评优的资格;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资格。

二十、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1、对违纪的留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非学历留学生可由国际教育系做出决定;学历留学生由各院系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由国际教育系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结果报国际教育系留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国际教育系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

2、给予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处分或退学处理,非学历留学生由国际教育系做出决定;学历留学生由国际教育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国际教育系同时将处分情况报省教育厅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学生办理限期出境事宜。

二十一、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十二、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期限、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程序,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时送达人有责任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中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该申诉。

二十三、被开除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限期十天内办完离校、离境手续。

二十四、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国际教育系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留学生本人,由违纪留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如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应有至少两个证明人签字认可;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二十五、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本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

2、证明材料;

3、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二十六、对受到行政处分的留学生,在处分期结束后由国际教育系和所在院系根据其受到处分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与处分决定书同时装入档案。留学生处分相关证明材料由国际教育系统一归入留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八、对学历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同时参照《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际教育系。

三十、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际教育系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