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

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1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五)符合学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学生处将我校普通专科在校生人数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进行审核;


(二)每年9月,学生处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奖励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和班级量化考核成绩;

(四)党支部组织各班辅导员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经个人申请、学生评议后,确定各班级推荐人选,并在班内公示3天;

(五)班级推荐结果报系党支部,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系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等额),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系部报送的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七)全校范围内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经学校研究通过后,组织获奖学生整理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部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校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上级有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发放的,责令退回;

(二)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获得资助的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不能很好使用资助资金,或不积极参加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的,终止原获得的资助;

(三)有关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系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