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留学生与外籍文教专家住宿规范

发布时间:2022-01-18 15:08:00    点击:   发布人:乔子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外籍学生、教师公寓的住宿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国际学生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公寓所有权属于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际合作处负责公寓的管理和服务。

第3条 公寓作为学院留学生与外籍文教专家住宿之用,入住者须承认并保证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住宿手续。

第二章 申请、入住、退宿及缴费

第4条 经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聘用的外籍文教专家,具有申请入住公寓的资格,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者除外。

第5条 入住时需要向总台提供录取通知书、住宿通知单和本人护照。经确认后由本人填写《住宿登记表》,缴纳费用,安排入住房间。

入住前需和管理人员一起查验房间和备品、核实无误后,需要本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房间、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登记表》、《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第6条 退宿时,留学生应与管理人员一起查验房间和备品,如若出现损坏或丢失,须按《房间、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登记表》照价赔偿。随后至总服务台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方可离开公寓。

第7条 留学生毕(结)业后 15 日内外籍文教专家解除聘用合同14日内,需搬离所住公寓,因故需要继续住宿,按照经营价收费。

第8条 留学生应按照季度缴纳住宿费。 续住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提交申请。对于需要续交住宿费的留学生,国际合作处将提前5个工作日出具催费通知单。对于无故已经到达缴费期限而未缴纳住宿费的留学生,国际合作处将按超出时间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对于超过期限20天仍未缴纳住宿费的留学生,国际合作处将取消其住宿资格,并保留继续追缴所欠住宿费用的权利。同时由国际合作处上报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暂缓办理个人签证。

第9 条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而未按时缴纳住宿费的留学生,国际合作处将通报国际教育系,协商解决。

第10条 留学生未住满1个月想要退宿的,按照天数取住宿费。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11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留学生必须按照登记的房间入住,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未经总服务台允许,严禁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房内设施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沟通解决。

第12条 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另加门锁。

第13条 禁止转让床位、留宿他人。严禁将房间转租他人。

第14条 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开放时为 6:00-23:00,因故早出晚归者须提前与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做好登记。

第15 条 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在总服务台进行登记。来访时间为 8:00-22:00。公寓在 21:00 后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所有来访人员须在 22:00 前离开公寓,否则管理人员有权要求访客离开。来访人员如需住宿,应到总服务台另开房间办理入住手续。

第16条 携带家属的入住人需入住学校专门为其准备的和谐家园公寓。

第17条 严禁将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化学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不稳定的化学药品等带进公寓内。

第18条 严禁在公寓内传教或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公共空间张贴或悬挂有关宗教的图画、文字或饰品。

第19条 禁止在公寓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得高声喧哗、吵闹、开party、高声播放音乐,除指定场所外严禁在公寓内进行体育活动,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20条 不得将宠物带进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21条 禁止私自调换、拆卸、改装、搬出房间内的备品设施。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及公寓内的电气及管线设备,如有人为损害,照价赔偿。

第22条 禁止在房间和楼道内随意刻画、打孔、粘贴等,如果使用无法清除的粘合剂,将对清除该粘合剂及重新粉刷受损墙面进行收费,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退宿时,由公寓管理人员验收房间,如与入住时不一致,必须恢复原样,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23条 厨房、卫生间、楼道等均属公共区域,严禁私自占用。禁止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不得擅自改变设施摆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共厨房的电磁炉、微波炉,避免发生火灾或造成损失。

第24条 严禁在楼道、房间内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风、电暖气、电热杯、电热毯等电器,否则造成任何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25条 严禁乱动消防器材、配电箱等设施。

第26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焚烧纸张或杂物,如不遵守防火规定,酿成火灾,由肇事者赔偿一切损失,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7条 入住人外出时必须关好门窗,关闭水龙头、电源,以防意外。如因任何原因需离校 5 天以上(包括 5 天),必须到总服务台进行登记,并贴封条,以防被盗。

第28条 严禁利用公寓从事违犯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29条 严禁利用房间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30条 管理人员可征求入住人员同意后进入房间(两人以上)进行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31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住宿资格。同时,依据《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及其他适用规定,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32条 因违规造成的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33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书面警告处理。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吸烟、饲养和携带宠物、故意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环境行为的;

(3)私自改建、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尚未引起使用问题的;

(4)因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利用房间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34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1)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2)酗酒、喧哗、开party、大声播放音乐、制造噪音、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的;

(3)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4)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私自留宿他人的。

第35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从事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

(1)从事违法犯罪、商业活动的;

(2)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房间的;私自调换房间拒绝改正的;

(3)以逃避、藏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或有其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行为,对公寓其他同学存在各种安全威胁及隐患的;

(5)未经允许,故意私自挪用、盗用、损害、破坏公寓内公共设施和物品的;

(6)恶意或屡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

(7)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经核实,因个人不良行为遭他人投诉,情节恶劣不加改正的;

(9)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36条 一学年内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留学生,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收到两次通报批评的留学生可以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37条 留学生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国际教育系将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将在网上通知(邮件、微信等)和在公寓内进行张贴即视为送达。当事人须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搬离公寓,拒不搬离的国际合作处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记录信誉档案,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38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生公寓是指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指定接收留学生住宿的全部公寓。

第39条 因实际需要,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入住留学生公寓的其他人员,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40条 本规定由中文、英文制成,以中文版为正本,解释权归国际合作处。

第41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国际合作处

202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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