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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10-27 22:14:00    点击:   发布人:职教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教学运行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作用,促进学院教学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监督、评价、指导等,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教师教学水平持续提升,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全院要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各系(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检查、指导,虚心听取意见与建议,认真改进和提高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有效开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学院实行院、系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团,各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教学督导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的主要职责:

1.在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领导下,拟定、实施学院教学督导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院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听课,监督、检查、评价系(部)教学督导工作。

2.建立学生信息员队伍,及时了解学生意见,推进学生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3.受理系(部)和个人对教学督导意见的申诉,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并作出结论。

4.定期通报教学违规问题,依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院聘请校外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聘任期限为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1.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院教学秩序、教学纪律、教学状态、教学诊改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发现问题后向有关的教师下达整改清单,接到整改清单的教师,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情况。

2.定期汇总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各类资料文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查各教学单位执行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按照听课计划进行听课,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任课教师绩效考核和评优晋级等重要依据。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发现并推荐先进教学方法、优质特色课程和优秀教师,推广其经验和成果。

4.开展专项调研,注意发现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问题,定期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职业教育有关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先进的教学及管理理论指导教师教学;

2.热心教学督导工作,道德高尚,身心健康,责任心强,能够履行教学督导职责;

3.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教学经验。

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聘任,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考查推荐,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院长聘任,颁发聘书。

有下列情况者,由党政联席会决定予以解聘:

不服从教学督导团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导任务;

无故缺席教学督导团相关会议;

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有失教学督导形象。

因健康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予以解聘。

第十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负责本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组长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系(部)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1.落实学院教学督导团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教学第一线动态,做好教风、学风建设工作。

2.有计划、全方位进行跟踪听课,重点跟踪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帮助他们提高教案编写、教学进度安排及课堂教学组织能力,改进教学方法。对于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开展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随时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和教师互评活动。及时将督导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所在系(部)及教师本人,监督其整改,并对其整改结果进行评价。

4.参与系(部)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

5.研究不同时段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与要求,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并定期向学院教学督导团提交报告。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学院发展全局,坚持科学质量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实现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既要督教、督管,又要督学,对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与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对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日常教学活动针对性地开展督导工作,培养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第十三条 准确定位,坚持做到“督导结合,以导为主”。注重发现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同时,贯彻“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的方针,讲究方法,尊重教师,服务教学,在工作中做到“真心为学生建言,诚心为教师出谋,热心为领导献策”。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中层干部和系(部)主任要按照学院的听课制度要求均匀安排听课,并及时与学院教学督导团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各系(部)教学督导组可联合开展教学督导联查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织院系两级督导员不定期开展教学督导联查。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发现的教风、学风、教学管理等方面严重问题,各系(部)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被学院教学督导团认定具有教学违规问题的教师,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

第十七条 学院对院和系(部)教学督导进行考核评价。

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院人事处和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共同进行考核,完成规定任务,保障教学秩序平稳有序,视为考核合格。

系(部)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本系(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教学督导待遇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待遇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督导的系(部)或个人对督导意见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学督导团或学院领导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党政联席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