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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 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11:18:00    点击:   发布人:金帆海事培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
接工作的通知
海政法〔 201 9〕 1 07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 201 9〕6 号) , 自 201 9 年 2 月 27 日 起船员 服务簿签发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为便利服务船员 , 做好船员 服务簿后续管理的衔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 201 9 年 2 月 27 日 起, 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进行船员 服务簿签发审批, 对通过船员 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 直接发放船员 服务簿。

二、 将厨师、 服务员 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纳入船员 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 范围。

三、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 、 内 河船舶船员 的普通船员 申请船员 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 1 8 周岁(在船实习 、 见习 人员 年满 1 6 周岁 ) 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二) 符合船员 任职岗 位健康要求;
(三) 经过船员 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 适任证书的, 还应当 通过船员 专业外语考试。

四、 船员 申请船员 适任证书, 应当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 填写相应的《船员 适任证书申请表》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 在申请的“职务” 栏内注明“其他” ; 内 河船舶船员 的普通船员 在申请的“职务” 栏内注明“普通船员 ” , 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考试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船员 适任证书,发放船员 服务簿, 并办理船员 注册, 注册日 期为初次取得船员 适任证书的日期。相关船员 适任证书样式见附件 1 。

五、 已持有有效船员 适任证书但无船员 服务簿的船员 , 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相应船员 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船员 服务簿。 船员 在注册、 注册变更、 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 填写《船员 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 2) 。

六、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 、 内 河船舶船员 的普通船员 ,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船员 服务簿的, 可向任一有相应船员 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船员 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簿原签发单位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七、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船船员 适任证书持有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 2020 年 1 2 月 31 日 前, 对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未持船员 适任证书的, 应当予以提醒, 暂不进行行政处罚。

八、 船员 办理相关业务时, 对于船员 管理系 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 无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请各相关单位做好业务培训和宣贯工作。

附件: 1 . 相关船员 适任证书样式
2. 船员 基本信息表/uploads/2024/12/11112149417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