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国科金发诚〔2022〕53号)(2023年1月1号正式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视情节轻重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
(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
(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
(六)违规重复申请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
(二)买卖或者代写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
(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
(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
(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
(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
(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
(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
(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
(八)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标注基金项目的;
(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
(二)打探、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
(三)利益交换、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
(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规定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结题或验收等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且存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撤销项目申请。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情形,参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对于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永久取消其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
2. 中国科协 教育部 科技部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坚持科学监督与科学道德建设引领相结合,加大科研诚信教育引导力度
9.编制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教材。发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组织、人才优势,在科学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合作共研,适时推出《科研诚信规范指南》《科研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概论》等通识教材。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面自查,建章立制,切实抓好学风建设工作。
10.开展规范学术评议倡议和科研不端行为警示教育。推动以“四个表率”引领科学道德建设,关注重大科研诚信、科技伦理事件,及时发声,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调研和梳理现阶段在人才评价、机构评估、项目评审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多发易发的科研失信行为,发布相关科研诚信提醒,面向全社会发布规范学术评议的倡议。面向科研人员、依托单位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开展科研诚信普及教育,制作“科研不端行为”警示教育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11.持续开展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状况监测。依托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全国学会等,面向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科技期刊,围绕作风学风建设政策制定执行、学术不端处理等内容广泛调研,及时掌握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