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9 09:50:00    点击:   发布人:产教融合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 局、综合执法局、宣传网信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 2020〕 5 号)精神,进一 步完善我省教育收费政策, 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坚决治理教育乱 收费, 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规范做好教育收费工作

教育收费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 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不得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收取与 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 的监管, 对歪曲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违规 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完善教育收费政策

(一)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 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严禁随 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 围,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 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 或社会组织, 收取的学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规 定免除的学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关于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各类技工 学校,下同)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我省公办幼儿园、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审批 权按《河北省定价目录》执行。学费(保育教育费) 占生均教育 培养成本的比例, 由被授权的市(含定州、辛集市, 下同) 人民 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纳入免学费范围的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 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补 助的, 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 未享受补助的, 由军队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保教成本、政府补助支持情况及办园 水平等因素核定最高收费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 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并抄报当地签约的教育部门及同级价格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关于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普通公办高校(含高等职业 院校, 下同)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公办高校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本、专科) 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 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执行; 成人函授本、专 科学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 的 40%执行; 夜大(含开放大学业余班) 本、专科学费按照最高 不超过普通高校本、专科同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的 50%执行。省 开放大学体系参加国家开放大学举办的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按现 行规定执行; 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站点本、 专科收费标准参照我省开放大学体系开放教育收费标准执行。

高校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 专科层次预科生在最高不超 过专科(高职) 一般专业基本学费标准、本科层次预科生在最高 不超过本科文史类专业基本学费标准之内由高校自主确定。预科 生升入本、专科后, 其学费标准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学校同类专 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执行。

普通高校专接本(普通高校专升本) 学生升入本科后, 其学费标准按照升入学校当年相同本科专业相同年级(现阶段为三年 级, 若学制有变化另行通知) 学生学费标准收取。 高校第二学士 学位学生学费按照申请当年学校同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高 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中非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学历教育学费 (培训费)、住宿费(学校提供住宿的, 学生自愿选择) 标准按 照成本补偿及非营利原则, 由高校自主确定(与其他普通在校生 学生同等住宿条件的住宿费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自费留学生 学费标准由学校按市场机制自行制定, 住宿费和报名费(含考核 费) 由学校根据住宿和报名成本核定。上述由学校自主定价的收 费项目,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在招生报名前至少 30 天向社会 公示。

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范围, 高校学分制收费由已批准的试点 高校扩大到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具备学分制收费条件的所有高 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 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 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 分制具体收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外省(市、区)公办高校在我省的分校(或校区),学费、 住宿费执行总校(或校本部) 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的收费政策和 标准。

(三) 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收费

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 在中小学 校和幼儿园学习的, 执行与我省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 录取 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 执行与我省同类学生相 同的收费标准。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 收费政策授权各市 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 由学校自主制定。

三、 坚持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一) 总体要求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 为在校学生提供 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或向社会提供服务), 以及组 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 对应由学生或学 生家长承担的部分, 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服务性收费)。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国 家政策允许的), 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代收费), 但不得从 中获取差价。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 及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已包含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学校和服务单位不得以入学、入住等为由违背自愿原则 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也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 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二) 基础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我省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 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依照国家 和省政策规定制定。

(三) 高等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我省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项目和标准按以下 规定执行:

1.服务性收费。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 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肆业证)、 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 成本收费,但每证卡最高不超过 10 元(校徽不超过 2 元)。

学校为已毕业(肆业) 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资 料, 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询费, 但最高 不得超过 10 元(如需复印有关资料, 5 页以内不另收费, 5 页以 上超过部分每页加收 1 元复印费)。为在校生提供查阅档案和提 供相关证明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高校内部公共浴室为学生提供洗浴服务, 可以收取洗浴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含财政性补助部分) 和非 营利原则自行确定。

高校以学校名义,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人员(含在校 学生) 提供各类培训服务, 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 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有财政补助的培训, 不含财政性补助部分) 和非营利原则自行确定。高校接受委托开展的培训, 培训费由委  托单位支付, 培训费标准由高校按成本补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协 商确定,不得向学员个人收费。

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和学生业余活动以外,为社会人员和单 位提供各类场馆、大型教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服务的, 收费标准 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向社会本着自愿有偿的 原则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等技术和科研服 务活动, 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没有专门规定的 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上述由学校自主定价的收费项目,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 应在收费标准实施前至少 30 天进行公示。

2.代收费。 学校代学生办理户口迁移、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 证时,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公安机关收取相关费 用。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 可根据检查项目按照不超政府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 级标准代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校医院) 收取体检费。学校组织 在校生接种防疫疫苗时, 属政府提供的免费计划免疫项目的, 学 校和接种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非免费免疫疫苗, 按学生 自愿的原则进行, 不得强制, 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和标准代为 收取。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特殊院校及 专业统一服装(如警察院校、空乘专业等) 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 自主采购,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强制收取费用。为方便学生 学习和生活, 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预购, 以实际 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学生使用的教材由学生自主采购,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为方便学生学习, 可以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定购, 以 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高校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学校负担费用的除外) 或代收保 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 由学生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省级 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坚持按照规定收退费

(一) 收费有关要求

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 不得跨学年(学期) 预收(学生报到日前一个月内收费,不属于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费、住 宿费调整从新学年开始执行。发布招生简章在前, 调整收费标准 在后, 简章公布标准和调整标准不一致的, 当年新生按照就低不 就高的原则收费。

(二) 退费有关要求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 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 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 在校时间, 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 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 退学申请(因病请假、休学, 在治疗期间死亡的, 在校时间从报 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 的期间。在校时间不足一 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年收费的,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按学期收费的, 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每学年(学期) 开学前提 出退学的, 退还当年(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 复学后按所在班 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短期培训班, 培训总课时超过 3 个月( 1 个月按 22 个工作 日、每个工作日按 7 个课时计算) 的, 按月计退所收培训费(住 宿生含住宿费,下同),已培训时间(指自培训班开学始至学员 提交退学申请时止已经开课的课时, 下同) 不足一个月的按 1 个 月计算; 总课时不足 3 个月的, 学员提交退学申请时已培训课时 占总课时三分之一内(含三分之一)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 70%, 已培训课时占总课时二分之一内(含二分之一) 的退还所交培训费的 50%, 已培训课时超过总课时二分之一的不退培训费。开学 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培训费。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简章)、致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 应退还学生全部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或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 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学费、 住宿费。

学校对学生缴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已发生代购代办事 项或已提供服务的, 不退还相关费用(所缴费用有结余的, 结余 部分退还学生), 但应将代购实物等发给学生;尚未发生代购代 办行为或未提供服务的,应全部退还所交费用。

以上未明确的退费事项, 由学校与学生(家长) 双方本着公 平、合理、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幼儿园收费、退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 严格“收支两条线”和核算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公办高等学校 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开放教育(电大) 夜大及短 期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 纳入财 政专户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收入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服务性 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 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 务的单位, 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 部门预算管理。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的学校银行账户, 统一管理。

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 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科研院所、党校举办的各种高等学历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