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团委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30 15:47:00    点击:   发布人:团委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团委物资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委物资设备管理,根据学校团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委物资设备管理包括购置、维护、清查与报废。

第三条 团委物质设备管理实行责任制,所有物资设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登记造册并分类记账,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定位定人。

第二章 购置与登记

第四条 团委物资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团委机关部门及各校级学生组织购置物资设备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流程上报购置。

第五条 团委机关部门及各校级学生组织物资设备管理人为团委书记,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为团委机关部门及各校级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团委物资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对物资设备做到妥善保管、精心维护。

第七条 团委机关部门及各校级学生组织应落实物资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统一由团委办公室划分安置、储藏地区,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八条 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人事调整时要做好物资设备交接工作。调整后若出现物资设备的相关问题,由时任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物资设备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维修产生经费按照学校团委经费使用办法,按流程上报批准后进行使用。

第四章 清查与赔偿

第十条 团委机关部门及各校级学生组织须按物资设备使用人建立台账备查账,实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团委办公室于每年定期进行团委物资设备全面清查,对于账、物不符或失、毀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团委物资设备发生丢失,应追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照价赔偿,若无法核实丢失或损坏负责人,则由该部门或校级学生组织进行赔偿,并取消该部门或学生组织下一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资格。

第五章 借用与报废

第十三条 团委物资设备应用于团委日常办公和学生活动使用,未经团委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调换、出借、售卖。

第十四条 团委物资设备借用实行专人负责,借用前需登记,并填写借出登记簿。登记簿分为两部分,左半部分为借出登记,右半部分为相应物品的归还登记。借物人需认真填写登记簿中的“借出单位”、“物品”、“数量”、“用途”、“借出时间”、“归还时间”、“负责人签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项目,经团委办公室经办人在“经办人”栏中签字后方可借出。

第十五条 归还物品时,负责人员须做好归还登记。如需延迟归还时间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说明。如出现损坏、丢失,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借用资格。

第十六条 团委办公室定期对物资设备进行清查后,统计达到报废条件的物资设备,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应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