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团总支(分团委)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30 14:11:00    点击:   发布人:团委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团总支(分团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团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系团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总支)是学院团组织的基层单位,受院团委和系党总支双重领导。

第二章  团总支(分团委)的任务

第三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院团委和系(院)党总支的中心工作,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益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

第四条 加强团总支(分团委)、团支部的自身建设,组织部署团支部开展团日活动,引导团员发挥模范作用,争做优秀共青团员。

第五条 引导团员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六条 参与学院和各系有关学生的民主管理,指导系(院)学生分会、学生社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分会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广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三章  团总支(分团委)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各系可以建立团总支(分团委),团总支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团委由系(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四至六人组成。团总支委员会、二级学院分团委一般设专职书记一人(由教师担任),专兼职副书记一至二人(可由学生干部兼任)。团总支(分团委)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须经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八条 团总支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全系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先进理论,学习党的方阵、政策,学习团的有关文件;

(二)完成上级党团组织所布置的各项任务,带领全系团员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好团课教育,管理好团的组织生活;

(三)贯彻落实院团委所布置的各项工作,执行院团委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时向团委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定期检查各班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开展各项创先评优活动,审查批准有关上报名单;

(五)培养青年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六)结合院系的中心工作,配合党总支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办好本系的特色刊物和宣传橱窗,协助党总支做好相关工作;

(七)认真做好班级团支部的建设,定期改选团总支(分团委)、团支部,做好各级团总支(分团委)和团支部委员的考核工作;

(八)根据团员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科技文化活动;

(九)指导系学生分会、系级学生社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团总支(分团委)书记

第九条 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立场坚定、政治可靠、敢于同种种错误思想做斗争;

(二)具有从事共青团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克已奉公、团结同志、诚实谦虚、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

(四)具有勤奋、扎实、艰苦奋斗工作作风。经常深入青年学生中调查研究,与青年谈心,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十条 团总支(分团委)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主持团总支(分团委)的全面工作,按时参加院团委工作会议,按时完成院团委布置的各项任务,定期召开团总支(分团委)委员会议,传达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指示和决定。研究安排团总支(分团委)的工作,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院团委讨论决定;

(二)负责主持制订团总支(分团委)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按时向院团委和系(院)党总支反映情况,汇报请示工作;

(三)抓好团总支(分团委)、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培训团学干部,督促检查总支委员的分管工作,负责总支委员和支部委员的考核工作;

(四)及时向各团支部布置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

(五)协助系(系)党总支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经常深入到团员中了解、掌握、分析团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七)加强理论学习,钻研团的业务,开展理论研究,每年至少写出一篇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团总支(分团委)书记的培训:

(一)团总支书记每学期应有1-2天参加院团委举办的专职团干部业务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应积极参加院团委组织的观摩考察和各种交流活动,拓宽工作视野,提升工作水平,必要时可安排外出参观学习。

第五章  团总支(分团委)的考核与表彰

第十二条 院团委在每年的年底对团总支(分团委 )的工作进行考核,依据共青团工作院对系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赋分,评选出共青团工作先进系和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在每年的五四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并给与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团总支(分团委)书记的工作量按所负责管理学生数个少于120人核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