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16 21:51:00    点击:   发布人:职教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设立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学院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研究立项及成果评选;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等。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研究与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规范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保护学术自由、崇尚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系部主要负责人及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秘书处提出,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补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需要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评评与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行政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前就相关议题可组成专家组开展前期论证,必要时会议议程中应增加听证、质疑和答辩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起草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备案。

秘书处定期将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整理后抄送给每位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