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9 13:12:00    点击:   发布人:职教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不断推进我校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努力探索具有高职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规律,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级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评审范围为学校各单位在职教师、教辅及行政管理人员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第二条之规定;

2.具有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和教改项目支撑;

3.在校内产生一定影响,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4.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1.纯理论性、探讨性的论文;

2.只有论文或总结报告;

3.不以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在职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和唐山海运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教学成果。

第三章  评选内容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主要包括的范围: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落实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深化“三全育人”改革,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思政、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对接前沿技术和产业变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专业建设,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评价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促进学生提升发展,深化分类培养、文化育人、创业创新、技能竞赛、就业能力提升,推进学生工作创新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优化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推动教学精细化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推进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与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教学成果。

第六条 教学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著作、论文、课程资源等。成果中可包括教材(含数字教材),但不能以教材为主要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 未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不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评审。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没有发生过师德失范行为;近两年内未发生过任何教学事故。

2.直接参加教学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参与的成果项目不得超过2项,作为教学成果负责人不得超过1项。

4.由校内2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教学成果的负责人商有关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5.申报与校外单位合作的教学成果,我校应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九条 已经获得过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必须要求有新的发展和突破,方可再次申报;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校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评审工作内容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的负责人须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填写《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提交教学成果总结报告和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初审,并择优向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对各单位推荐的成果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通过审阅材料、评议、组织答辩、投票表决等环节产生奖励对象及获奖等次。在评审过程中,列入一等奖候选范围的教学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须到会答辩。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在学校官网上公示3天。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提出,报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七章  奖励等级及标准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次,获奖项目和数量根据申报数量、质量等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学校将对获得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教学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校级教学成果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第二十条 对以唐山海运职业学院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获得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别给予配套奖励,奖金数额由校务委员会另行决定。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原则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计入主要完成人的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