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求职补贴发放说明

发布时间:2023-04-14 13:33:00    点击:   发布人:产教融合处

   为做好2023年度毕业学年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标准

发放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定向直升班继续升学的除外,下同),在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共七类困难毕业生,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2000元。同时符合多类人员条件的,由毕业生选择一类人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申报求职补贴的毕业生须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册。

二、申报材料

申请求职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2),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附件3),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或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身有残疾、父母烈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

享受低保证明材料可提供《低保证》复印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可提供毕业生毕业学年银行准予贷款的合同(凭证);身有残疾证明材料可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可提供《烈士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可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可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可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等贫困家庭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不得使用各地或各部门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材料。

上述证件复印件需内容完整、复印清晰,不得使用扫描件,统一使用A4纸。

    三、办理程序

各院校应及时了解掌握本校毕业生情况,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知晓政策,指导毕业生按规定申报补贴。

(一)毕业生申报:毕业生应按本说明第二条规定持以下材料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或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身有残疾、父母烈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

(二)院校初审:各院校负责帮助毕业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毕业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要求提供复印件的要查验原件,使用复印件组档。审核无误的材料要逐项加盖公章,对审核合格人员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学校须提供公示影印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2)、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附件3)、学校在银行的开户许可证以及审核合格的毕业生本人相关申请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技师学院另需提供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册的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三)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各院校相关负责老师组织求职补贴申报工作,对学校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当地财政部门。  

(四)补贴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院校,由学校在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发放凭证及时反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跟踪绩效:各院校要密切跟踪掌握毕业生就业去向,据实填写《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就业去向统计表》(附件4),于20236月底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注意事项

(一)各学校,特别是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迅速抽调人员,统筹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发放求职补贴作为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重要内容,积极协调辖区内各学校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优先落实求职补贴,绝不允许出现因资金不足影响求职补贴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附件:1.求职补贴申请表

          2.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

             3.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

4.申领求职补贴人员就业去向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