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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季: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依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一)

发布时间:2022-05-13 09:40:00    点击:   发布人:职教中心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在这个“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依法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需要教育政策制定者、行政管理者、理论研究者、实践工作者和执法监督者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并贯彻落实到职业教育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时代意义

立法的重要作用是统筹、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此次修法不仅关照了各方利益诉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职教战线广大师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和现实关切,而且充分反映了职业教育特色需要和现实需求,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塑造社会共识,为发展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夯实法治基础。

(一)《职业教育法》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教,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教育法治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引领性、基础性、规范性、保障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已构建了以8部教育法律为统领,包括16部教育法规和一批部门规章、地方教育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制度框架,为教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看到,在教育现代化和教育强国的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大环境已经且持续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也在深刻调整,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教育公平、制度公正和受教育权高度关注。此次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治理的能力,用法治来引领、以法治为保障、靠法治来奠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开拓道路、保驾护航。

(二)新《职业教育法》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根本之法

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明确要高举“技能型社会”这面旗帜,加快构建面向全体人民、贯穿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建设国家重视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学习技能、人人拥有技能的技能型社会。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建设技能型社会”愿景,对技能型社会建设的路径作出系列规定和安排,重新审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这既为新时代职业教育明确了目标与方向,也把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三)《职业教育法》修订是确定职业教育类型地位,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的有力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追求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地位,构建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与逻辑主线,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人们能够平等地看待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教育,从而使职业教育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体系建设无疑是近几十年职业教育发展的伟大成就之一,职业教育从仅有中等职业教育的“断头”教育到发展形成一个“中职—专科—本科”相互衔接,又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基本体系框架,改变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大教育”体系中的定位,形成了教育体系典型的“双轨制”结构。新《职业教育法》从体现经济发展的需求性、体现终身学习的开放性、体现职业教育的系统性等方面,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作出规范,标志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也意味着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法律稳固,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融通,推进建设“一体两翼”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提供了法理依据。这必将从认识上有力破除“重普轻职”的传统观念,从制度上为学生搭建起升学的“立交桥”,从行动上践行类型教育的理念。

(四)《职业教育法》修订是巩固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把成熟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战略之举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在固本培元、守正创新中着力固根基、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整体面貌发生格局性变化。实践迫切需要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把成熟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职业教育的制度供给提供法治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在正本清源和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新《职业教育法》充分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凝聚着我们党发展职业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推动实现职业教育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保证职业教育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职业教育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五)《职业教育法》修订是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凝聚职业教育发展合力的有力保证

随着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前进道路上还有一些困扰职业教育的顽瘴痼疾,比如职业教育主体权责利不清、人才评价中的“唯学历”、职业教育管理中的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等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来革新破除。此次修法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不仅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更重要的是行业、企业、学校以新《职业教育法》颁布为契机,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内优结构、外强特色,提高吸引力和贡献力,真正把职业教育办出与普通教育同等水平,让职业教育从法律形式上的同等地位真正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同等地位。(本文节选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16期)


(作者: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陈子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