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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03 15:43:00    点击:   发布人:体育艺术学院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规范地进行教学管理,进一步促进教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质量监控机制,及时、严肃、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和分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由于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事故情节、程度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章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较轻影响和损害后果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教学材料(含各种按规定上交的教学材料、录入学生成绩等)的;

2.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的;

3.经检查,任课教师上课无教学材料(课时方案、讲稿)进入课堂执教的;

4.任课教师不按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教学日历(实践教学安排)规定的内容、进度上课,无正当理由在教学过程中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等,授课进度提前或迟后在一周以上的;

5.任课教师或实验员对实验、实训课程准备不充分,致使课程延误的;

6.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抓课堂纪律,造成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的;

7.任课教师不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的;

8.任课教师上课(或监考)时手机鸣响、接听、复电,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9.任课教师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引起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10.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布置作业、批改作业的;

11.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的;

12.任课教师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时间、地点的;

13.任课教师未按规定提交期末考试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或提供的两套试卷重复程度在30%以上的;

14.任课教师违反教学有关规定,脱离学生实际命题,使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的;

15.任课教师不按命题原则命题,试题偏易或题量偏少致使在考试时出现30分钟内半数以上学生完成答题(考试时间在90分钟及以上)的;

16.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不严格执行监考教师守则和考试规定,违反考试有关程序的;

17.教师在阅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中,出现多处误判或卷面分数统计多处失误的;

1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四章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的,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1.任课教师除不可抗因素外,擅自停课、旷课(含监考)1课时及以上,或任课教师或实验员未做好上课、实验实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使课程无法进行的;

2.任课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教学大纲,教学中出现较严重的错讲、乱讲等现象,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3.任课教师酒后上课(含实验实训课、监考等)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任课教师擅离岗位或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指导失误,对细菌、病毒等生物制品或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5.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未完成考试试卷的报送,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6.任课教师出题不细致,考试试卷出现两处以上错题,因改错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致使学生10分钟内无法进行正常考试的;

7.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放纵学生舞弊,对学生违纪现象隐瞒不报的;

8.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中,教师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弄虚作假,随意提分或故意扣分的;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阅卷中教师丢失试卷, 或丢失尚未登记入册的考试成绩记录的;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五章 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九条 因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节、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教学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中,散布有损学校形象、影响师生团结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及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任课教师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学生进行不当引导,导致学生出现群体性过激行为,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3.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擅自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4.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失误,或擅离职守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设备严重损坏,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负刑事责任人除外)的;

5.任课教师考前有意泄露试题,导致考前试题大面积泄密,必须重新组织考试的;

6.监考人员唆使、纵容、包庇或协同学生在考试中舞弊的;

7.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人事副校长任副主任,人事、教务、教学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学督导委员会代表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申报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人、发现人和知情人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主动向责任人所属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应立即向教学工作部或学院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形成书面材料,向教学工作部反映。

2.由责任人所属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1),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初步认定,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教学工作部。

3、由教务、人事部门对教学事故情况和所属部门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事故等级。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办法:

1.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填写《教学事故处理单》(附件2),报主管人事副校长审核,经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批准,人事处实施。

2.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人事部门发出《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通过教学单位通知到责任人本人。

2)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交教学工作部,扣发当月院内岗位绩效津贴30%,取消个人当年教学质量评优资格。 

3)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在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院内岗位绩效津贴的50%,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院内岗位绩效津贴,取消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学院将另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部)、处室,要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取消该系(部)、处室当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述: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持有异议,应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原则上在受诉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提出最后确认意见,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学生有责任向学院、教学工作部、相关教学单位举报、投诉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由教学工作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教学事故认定表

2. 教学事故处理单

3. 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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