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2 16:15:00    点击:   发布人: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七章  固定资产出租和转让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九章  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

第十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唐山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全寿命管理,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教学设备以及其他与学院营运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资产。

可持续使用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营运资产及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电子设备、办公桌、空调、电脑、打印机、投影仪、音响、保险柜、单反相机、摄像机、冰箱、洗衣机、各种名贵花草及树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类、机械及设备类、运输工具类、电子设备类、办公校具类。(见附件一)

(一)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住宿楼、活动中心、风雨操场、食堂、辅助用房、库房、塔、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其他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

(二)机械及设备类:包括教学设备、实训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发电设备、工程机械、厨房设备及其他与教学和学院营运相关的设备。

(三)运输工具类:包括货车、洒水车、吸尘车等直接用于营运的运输车辆,通勤车、各种轿车等服务于办公用运输车辆。

(四)电子设备类:包括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电子化设备及配套设备、监控报警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电子设备等。

(五)办公校具类:包括办公桌椅、校具、书架、沙发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应职责明确,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由学院后勤处进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一)后勤处职责

1.负责编制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学院批准后颁布。

2.按照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对学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含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调拨、台账、信息、清查、监督、评估、盘点、出租、转让、维修、保养、鉴定、折旧、处置等工作。

3.负责对学院各部门进行使用资产管理责任培训。

4.负责管理办公公共区域和闲置的固定资产。

5.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6.监督检查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发现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动,及时将变动信息反馈至财务处。

(二)财务处职责

1. 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监督工作,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系统录入工作,按规定提取折旧。

2. 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盘点、转移、鉴定、折旧、处置、报废等工作。

3. 与后勤处每学年核对《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见附件二)的记载事项,如有遗漏事项应及时通知补正,确保账账相符。

(三)使用部门职责

1.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按时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2.保证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3.遇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时及时办理报批,提出固定资产使用计划及所需资金预算。

4.参与或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盘点、报废、鉴定及清理等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见附件三),交后勤处审核,后勤处在确定无该项闲置资产且无法进行调剂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其购置申请。

(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制,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编制在本部门年度预算中。后勤处根据部门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同意购买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审核后交由后勤处。超出使用部门年度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购置的需提供预算外资金使用申请,财务处审核无误后交由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签署意见确定是否购买。

(三)在完成审批流程后,由后勤处组织采购,对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技术较强的固定资产购置,后勤处应会同使用部门共同办理;对每批(次)申购固定资产的总金额或暂定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按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应按照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在合格的固定资产供应方处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合格供应方外的单位进行采购的,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或三家比价,并形成询价记录,以保证择优采购。

(五)固定资产购进后,由后勤处组织使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质量验收单》(见附件四);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见附件五)。

第八条 新建、基建项目增加固定资产

新建、基建项目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时,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转固手续,项目工程各归口管理部门须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工程审计报告等收集齐全,填写《在建工程转固申请表》(见附件六),经院长批准后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登记,并报后勤处备案。

第九条 接受捐赠、盘盈增加固定资产

(一)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自收到捐赠方调入固定资产30日内将有关的协议、合同、证照、评估报告等单据收集齐全,由后勤处组织办理验收、实物登记、财务处办理价值核算。

(二)盘盈固定资产,对清查出的有物无账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后勤处组织办理验收、实物登记、财务处办理价值核算。

第十条 增加固定资产需办理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权属证明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维护、报销等具体情况进行管理,每项资产落实到人,贯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部门资产经后勤处和使用部门确认后,由后勤处出具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清单》(见附件七),需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勤处留存原件,资产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当使用部门资产有增减变动时,后勤处应及时调整部门资产使用清单。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离职时,由后勤处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接收;部门负责人离职或者人事调整,由后勤处对其所负责的所有资产进行清查,在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领用和转移均应通过后勤处办理,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如职位异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换固定资产的,须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后勤处负责填写《固定资产移交单》(见附件八),经后勤处资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移出部门使用人及负责人、移入部门使用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固定资产方可移交给移入部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领用或调换完成后后勤处应及时填写、变更《固定资产标签》(见附件十),会同使用部门填写或者变更《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将变更情况每月报送财务处,以便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应由该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各使用部门承担相应费用,属于“三包”期内的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应由该资产供应方负责的,后勤处应联系供应方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因技术更新、拆迁、员工离职等导致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移交后勤处保管。后勤处要造册登记、合理存放、妥善保管,确保资产安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第十七条 后勤处每季度对各部门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

(一)盘点工作由后勤处组织,财务处负责监盘,资产使用部门参加。

(二)盘点完成后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见附件九),须经盘点人员、监盘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

(三)对于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分别由后勤处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意见表》(见附件十一),经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后勤处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长审批。

(四)盘盈的净收入和盘亏的净损失,按《企业会计准则》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出租和转让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是指学院、企业独立法人之间资产的租入与租出。

(一)学院固定资产的出租由后勤处归口管理。

1.后勤处申请并拟定方案,经后勤处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长审批。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租赁协议书》,并履行合同审批相关手续。

2.后勤处对出租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监管,确保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

3.后勤处负责及时催收租金,对租金的收取情况应及时与财务处进行核对。

4.财务处负责监管出租固定资产租金收取情况,确保租金及时、完整的收取。

(二)定价原则

1.在归属同一举办人所属的各学院内部间的租赁,原则上年租金不得低于年折旧额。

2.学院对外出租的,年租金应采用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不得低于年折旧额。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是指学院、企业独立法人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并伴随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一)学院固定资产转让由后勤处归口管理。由后勤处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意见表》(见附件十一)经后勤处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长审批。批准后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并履行合同审批相关手续。

(二)定价原则

1.在归属同一举办人所属的各学院内部企业间转让的,应遵循当期账面净值、市场评估价值、双方协议价格的原则进行定价。

2.对学院外部转让固定资产的,一律采用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原则上不能低于当期的账面净值。

第八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房屋及建筑物类、机械及设备类、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电子设备类、办公校具类固定资产残值率为3%。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及设备类折旧年限为10年,运输工具类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类折旧年限为3年,办公校具类折旧年限为5年,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用优惠政策。(见附件十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开始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完成工程验收,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已经发生成本、合同总价暂估入账价值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再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额。



第九章  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和原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与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设备效能低下,不能修复的;

2.因意外灾害、事故等使固定资产受到严重损坏,且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的;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发人身安全,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因技术落后,设备运行极不经济的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意见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后勤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后予以报废。

(二)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报废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使用部门与后勤处须查明资产报废原因,并填写《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意见表》,表上应详细陈述情况发生的原因及建议处理的方法,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管理责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后勤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院长审核签字后予以报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已经履行完报废程序的固定资产,必须在1个月之内完成处置、变现,并及时办理财务减少手续,完成固定资产减少。

(二)经审批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统一处置,处置收入直接交到财务处。

(三)对于从报废实物拆下来的可用零部件,经技术部门鉴定后,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十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后勤处负责对其进行编号,该编号是该固定资产在单位内的唯一识别码;批量购入的资产应按照独立原则分别编号,严禁以“一批”的形式反映, “固定资产编号规则”(见附件十三)。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应及时为每项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标签卡》,准确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资产编号、投入时间等信息,悬挂或者粘贴于每项固定资产显要位置,并适时维护、更新。固定资产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增加、固定资产盘点资料、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等处置材料。


第十一章  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是主要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8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第三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分类为

    1.一般工具: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2.专用工具: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  

3.替换设备: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

    4.包装容器:指用于企业内部周转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盛放材料、储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

5.劳动保护用品: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6.管理用具: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用的各种家具和办公用品。如文件柜、打字机等。  

7.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参照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执行。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转、出让、出租固定资产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属于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遗失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管理责任。

(一)报废、毁损、遗失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部门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处以100元罚款。

(二)报废、毁损、遗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金额的80%,部门负责人承担20%,并处以直接责任人5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罚款。

(三)报废、毁损、遗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金额的70%,部门负责人承担15%,分管领导承担15%,并处以直接责任人100元、部门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500元罚款。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 10月30日起施行。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一、固定资产分类表

二、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四、固定资产质量验收单

五、固定资产登记表

六、在建工程转固申请表

七、固定资产使用清单

八、固定资产移交单

九、固定资产盘点表

十、固定资产标签格式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意见表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十三、固定资产编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