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学生活动院内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12-30 15:31:00    点击:   发布人:团委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

学生活动院内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院内学生学院各级团组织的院内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生活动在学院宣传的形式包括:活动展板、通知海报、宣传橱窗、广播、条幅以及在道路两侧摆放的各种宣传载体。

  第二条学院学生活动的宣传内容由院团委负责审核批准;各系学生活动的宣传内容由系学生工作领导或团总支书记签空字后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条对于在院内以各级团组织名义进行的宣传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团组织的名义。

第四条不得为与学院文化不相符的特殊行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

第五条不得利用拉赞助的名义在学院内摆摊设点进行商品的展卖。

第六条宣传条幅的悬挂规范:

1.条幅内容应包含组织单位和活动内容,没有活动载体的空洞的宣传条幅不得悬挂。赞助商的宣传内容不得超过条幅版面的三分之一。同一主题的横幅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悬挂原则上不超过2条。

2.条幅长不得短于5米,不得超过12;宽不得低于0.6米,不得超过0.9米。

3.条幅应悬挂于田径场北侧护栏,悬挂时注意美观,保持一定高度,左右要扯直、拉平。如确实需要在学院其他场所悬挂条幅的需提前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4.一般活动的宣传条幅悬挂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大型活动(如活动月、活动节等)的宣传条幅悬挂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公益性宣传标语确实需要延长悬挂时间的需提前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理由。

5.本着谁悬挂谁负责的原则,悬挂条幅的系或学生组织负责本单位条幅的维护和整理,破损的宣传条幅应及时收回或更换,被风吹落或悬不正的条幅要及时整理。对不及时更换和整理的条幅,院团委将安排学生组织及时清理并销毁。

6.宣传条幅不得悬挂在容易造成危险的物体上,悬挂单位必须在申请期限到期当日内自行拆除,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如绳子、铁线等)也清理干净。

第七条宣传展板的摆放规范:

1.主楼前宣传展板由院团委统一摆放,各系如需要进行图片展览和大型活动的宣传,需提前申请,并将展览内容的电子版报院团委审核,展板要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按指定位置摆放。主楼前宣传展板不允许带有商业宣传,小型学生活动一般不在主楼前展出。

2.学生食堂附近和教学楼附近的展板由学院学生会宣传部负责摆放,其他组织和个人如需要可提前向院团委申请展板的使用,并在学院学生干部的指导下进行张贴。

3.学生组织换届宣传和学生社团活动等集中性宣传活动中需要摆放展板的提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可以在咨询台前摆放简易展板,但要本着板随人走的原则,活动结束后展桌和简易展板同时撤走,不得长时间在外摆放。

4.宣传展板应内容充实、形式美观、无文字错误,并以学生工作和学生活动为主。宣传板应注明活动内容、主题、主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地点等相关信息。赞助商广告宣传不能超过版面内容的三分之一。

5.学院道路中央和有碍交通的位置禁止摆放展板。

6.一般活动的宣传展板摆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大型活动(如活动月、活动节等)的宣传展板摆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图片展览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团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摆放时间。

第八条宣传海报的张贴规范:

1.宣传海报应注明活动内容、主题、主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生相关信息。赞助商广告内容不能超过版面内容的三分之一。

2.宣传海报必须张贴在橱窗内和公告栏处,不得在学院的建筑物、树干、电话亭、自行车棚、地面等处随意张贴或在学院道路旁自行设牌水贴,严禁在橱窗玻璃上张贴各种海报。

3.除大型活动及有明显时间要求的活动外,其他活动海报的张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4.宣传海报要求格式规范、字体美观、无文字错误,破损的宣传海报应注意及时收回或更换。

第九条学院橱窗的使用规范:

1.学院学生组织的橱窗由院团委统一调配使用,各系分配的橱窗由各系团总支负责使用和维护。各使用单位要定期擦洗橱窗,保持橱窗内外的洁净。

2.除学院统一安排的主题内容外,各系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自定橱窗内容。

3.橱窗设计要美观新颖、无文字错误、张贴规范,宣传海报、通知等内容如需要可张贴在橱窗内的背板上,不得张贴在橱窗玻璃上。

4.院团委定期对橱窗宣传活动进行评比,评比结果纳入共青团工作校对系考核体系中。

第十条其他宣传载体的摆放规范:

1.气球、拉花等营造活动氛围的物品只准在活动现场适当布置,不得在楼道、南路等地点私自拉挂。

2.展台桌椅的摆放不得妨碍车辆的穿行和人员的走动,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搬走。

3.各种形式的活动指示牌、指示标语不得在树木花草、路灯、墙壁、地面上张贴或悬挂,如举办大型活动,确实有外单位的人员参加,需要树立指示牌的,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摆放,不准私自乱摆。

第十一条各级团组织应对各团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宣传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禁止未经允许的宣传活动的发生。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学院内各类建筑物、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电线杆、树干等公共设施及场所张贴、涂写广告、海报等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院团委成立由监督小组,检查、监督和记录学院团学活动的宣传情况,对不规范的宣传条幅.宣传展板以及宣传海报等予以清理,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到共青团工作校对系考核体系中。

第十四条对屡次发生违反此规定的学生组织, 院团委将在各种评先评优活动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干部将建议管辖单位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五条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