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社团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30 15:08:00    点击:   发布人:团委

唐山海运职业学院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了进一步规范唐山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学院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是院团委;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是学生会,具体管理工作由社团部负责。

第三条 各学生社团须经批准登记,并在学生会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团。

第四条社团成员必须是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院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学院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社团的终止程序;

(八)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社团部在备齐第八条所列有效材料后,报院团委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会投诉。

第十三条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的;

(二)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院团委统筹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公示。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社团考评工作由学生会统筹安排,由社团部具体负责实施。优秀社团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试等方面。

第二十条院团委和学生会每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星级社团评比工作,年终评选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主要干部(正副会长)及优秀成员,由学生会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学院,作为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报学生会、院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七)有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报主席团、院团委批准后,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整顿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社团活动所需经费以会员会费为主,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社团中心账目定期送院团委审核。社团的财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社会资助必须向学生会备案。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由社团部对其财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未经允许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

第二十六条 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提交详细的学期活动计划。大型活动安排需服从社团部统一调度。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社团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二)围绕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中心,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

(三)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并提供一定的条件;视情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四)对社团进行考核;

(五)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社团资金审批、报销手续:

(一)审批程序

填写活动审批表(活动计划表)和资金审批表(资金预算表),报社团部审批;

(二)报销程序

1.填写资金报销表,发票凭据附于背面;

2.携带好相关材料(如活动方案、活动审批表、资金审批表、活动总结、图片、活动报道情况、获奖情况、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3.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一周内给予报销并入账。

(三)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或给予部分报销

1.活动材料不全者;

2.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未到办公室报销者;

3.报销时有弄虚作假者;

4.经费严重超支者;

5.活动未达到预想效果者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